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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阳县乡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阳府发〔2024〕 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乡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413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乡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工作方案

为优化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资产管理,提高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主线,以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为重心,以理顺付费机制为关键,健全镇村污水处理投融建运维管‘六位一体’工作机制,走出一条具有云阳特色的镇村生活污水治理新路子”工作思路,推动行业、事业、产业、企业有机融合,促进公共服务健康发展。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项目,做到统一特许经营,规范化、标准化的运营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二、工作内容

梳理全县污水处理厂资产及特许经营授权情况,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授予有资质企业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三、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一)特许经营授权对象。本特许经营权授予县云发展公司。

(二)特许经营区域。县政府授予县云发展公司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我县92座污水处理厂(包括市环投集团运营的29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县兴云集团(青江公司)运营的34座污水处理厂,乡镇运营的29座污水处理厂)。

(三)特许经营权范围。县政府批准在经营期限内县云发展公司享有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利;对企业相关设施的拥有、管理、运营、维护和更新的权利;在提供合格服务后获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

(四)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合约签订之日算起。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法律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则依据最新法律规定重新确定。

(五)特许排他性经营。县政府同意在上述特许经营权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不再批准其他个人或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以确保县云发展公司实现规模经营和提供同质服务。除非出现县云发展公司实际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共需求增长,不积极或消极作为,不能提供充分、连续和有效公共服务的情况。

(六)特许经营授权限定。县云发展公司对于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擅自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让或承包等,除非得到县政府书面许可。

四、关于特许经营监管

(一)依法监管。县云发展公司在特许业务范围、特许服务对象和特许经营期限内应守法经营,其一切生产和经营行为及提供的服务必须接受国家、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对县云发展公司的监管处罚在内容、方法和程序上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水质监管。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权利和义务严格监管违规排放行为,防止污染物含量严重超标或未经合格预处理的工业或其他非生活类废水进入县云发展公司的处理设施,使县云发展公司能够在符合既定的合理设计规范条件下提供服务。

进水污染物含量参考数值及超标认定标准,由县生态环境局根据经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县云发展公司负责购买、安装、运行和维护经相关部门认可、加封和监管的合格进水和出水质量检测仪器。在该检测设施运行期间,非经县生态环境局书面许可及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检测设施进行开封、检修或进行任何调整,否则其检测数据将被视为无效并不能作为合格的支付凭证。

如因工业或非生活性违规排放造成进水污染物含量严重超过原设计参数和县生态环境局确定的标准,影响正常工艺处理并导致排放水质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经县生态环境局核实并书面认可后,县云发展公司可以免责。但以下情况并不免除或影响:县云发展公司迅速和及时地向县政府监管部门通报的义务;在县云发展公司能力范围内采取合理和有效措施减轻污染损失、力争使排放达标的义务;县政府依据县云发展公司未能积极作为或消极作为的事实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县云发展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污水处理质量数据是真实、可靠和可监测的,并承担违反此义务时的相关责任。

(三)水量监管。县云发展公司必须依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在其设计能力范围内对进入厂内的污水数量进行合格处理后达标排放并接受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生态环境局的监管。

县云发展公司负责购买、安装、运行和维护经相关部门认定合格和经县住房城乡建委认可、加封和监管的进、出水计量检测仪器。在该检测设施运行期间,非经县住房城乡建委书面许可及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检测设施进行开封、检修和进行任何调整,否则其检测数据将被视为无效并不能作为合格的支付凭证。

如因自然事件如暴雨等非县云发展公司可控因素造成超量进水并产生溢流、直接排放或难以进行常规处理后达标排放,经县生态环境局和县住房城乡建委核实后,县云发展公司可以免责。但以下情况并不免除或影响:县云发展公司在设计、工艺和能力允许范围内对非溢流水量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的义务;县云发展公司迅速、及时地向县政府监管部门通报并提交真实检测数据的义务;县政府对县云发展公司以非可控因素为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应尽义务(如在暴雨情况下停止或部分停止对非溢流水量的处理),或未能积极作为或消极作为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罚的权利。

县云发展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污水处理数量数据是真实、可靠和可监测的,并应承担违反此义务时的相关责任。

五、关于暂停服务

(一)计划内暂停服务。县云发展公司应于每年第4季度第2个月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汇总提交下一年度设施检修和维护时间安排,并根据向县住房城乡建委确认和批准的计划日程严格实施部分性暂停服务(原则上针对每一污水处理厂,每一年度的计划内部分性暂停服务总次数不超过4次,累计时间不超过15天)。未经县政府批准,县云发展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进行整体性暂停服务。计划内每次暂停服务期间的最低日处理水量和排放水质标准由县生态环境局和县住房城乡建委共同磋商一致,并接受县生态环境局和县住房城乡建委的监管。如果计划内暂停服务因县云发展公司本身原因超出规定时限、规定次数、期间实际日处理水量低于规定数量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计划外暂停服务。因县云发展公司本身原因造成计划外暂停服务,导致部分或全部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并造成环境污染的,县云发展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非县云发展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经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共同核实确认后,县云发展公司可以免责。但以下情况并不免除或影响:县云发展公司应迅速和及时地向有关部门通报的义务;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力求减轻损失的义务;县政府依据县云发展公司未能积极作为或消极作为的事实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利。

六、关于价格结算和支付

(一)合理价格原则。县云发展公司享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内提供了充分、连续和合格服务的条件下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合理价格由县财政局或其受托机构予以核定。县云发展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则上应覆盖县云发展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和(或)法定规费+合理利润。鉴于目前未对污水处理费征收营业税,县云发展公司所属污水处理企业应纳税金和(或)法定规费是指除营业税以外的税费,若国家或地方税费政策及法规发生变化,由此引起的县云发展公司所属污水处理企业税费增加部分计入价格计算。

(二)合理成本原则。合理成本在计入包括折旧在内的完全成本并参考同期物价指数后予以确定。合理成本由县财政局或其受托机构予以核定。县云发展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进行合理、适度的资本性和经营性融资,其融资投向应严格限于生产和服务目的、符合云阳县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特许经营区域内日常需求、具备适度的储备能力以及满足国家规定的处理和排放标准。县云发展公司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不宜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

(三)合理利润原则。合理利润为县云发展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应获取的合理收益,包括污水处理业务的净资产收益及通过效率管理等措施所实现的盈利。用于核定污水处理结算价格的净资产收益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云发展公司享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内提供了充分、连续和合格服务后获取合理利润的权利,除非出现因县云发展公司本身投资、经营等失误而造成亏损,或其成本过高、明显超出当地可比合理水平、弄虚作假等情况。

(四)价格核定及结算价格。政府采购县云发展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每3年核定一次。首期污水处理结算价格为2.4/立方米。县云发展公司应在下一次价格核定期起始日前60天内提交价格核定申请函。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在接到申请函后2个月之内完成审定和批准。如遇特殊情况,结算价格未能及时审定、批准或执行,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可参考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格支付县云发展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但结算价格一经核定,参照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已支付的服务费与按核定本期结算价格应支付的服务费之差,于本期结算价格核定后30日内补齐或扣还。

(五)结算价格的临时性调整。非因特殊情况并经县财政局批准,每个价格核定期满前,结算价格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性调整。如因污水处理厂原设计缺陷、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调整、服务范围扩大或缩小等原因,需要县云发展公司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政策性因素而导致县云发展公司成本上升等重大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对污水处理单位结算价格进行临时性调整时,县云发展公司应依据正规程序向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提交结算价格调整书面申请并在得到正式批准后执行,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结算价格稳定及效率激励。县政府鼓励县云发展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采取各种措施合理调配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进而将结算价格控制在较低水平。如在任意的连续两个价格核定期内,并在生产负荷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出现单位成本下降,每期平均单位成本降幅超过5%,且降低后的实际成本低于可比的污水处理企业历史同期水平,县政府或授权机构将根据实际审核或审计结果,以最后一次成本实际降幅水平为计算基础,适度参考特许经营剩余期内各年度官方公布的物价指数,允许之后各价格期的结算价格保持稳定。在此种情况下,不再对县云发展公司的利润率、人员工资和福利水平等进行限制。

(七)污水处理费用的结算和支付。在特许经营期内,县云发展公司结算期间污水处理费暂按:污水处理费=∑单位结算价格×各污水厂结算污水处理量(若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量的50%,则结算污水处理量为设计污水处理量的50%;若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量的50%,结算污水处理量为实际污水处理量)。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应根据已核定的结算价格和县云发展公司提交的合格支付凭据,于每季末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有权对支付凭证、支付程序和支付结果进行核查,并有权对明显不合理的支付进行调整。

(八)审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县云发展公司应接受县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受托机构的财务审计。县云发展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优惠政策

(一)在特许经营期内,县云发展公司污水处理结算收入税收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可在污水处理结算收入中予以考虑。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县政府将在自行权限范围内和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尽量使县云发展公司享受充分的政策优惠。

(三)特许经营期满后,县云发展公司可报请县政府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如县云发展公司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水平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企业,县政府给予优先考虑。

八、关于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特许经营期内,县政府依法保护县云发展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非因县政府原因,凡县云发展公司内部发生的或县云发展公司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县政府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县云发展公司本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三)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县云发展公司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有关条款内容之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由于自身原因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县云发展公司难以继续和正常履行特许经营义务,县政府有权收回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除非县云发展公司以实际行动和有效方式证明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可以继续和充分地履行公共服务义务。

(四)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非县政府和县云发展公司所能预期和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县云发展公司的经营中断或难以充分履行其义务,县云发展公司可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县云发展公司对某些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事先合理预防和补救的义务。

(五)在特许经营期内,云阳县人民政府有权对污水处理付费机制进行调整。

(六)超出本文件条款规定的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现行法律、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与县云发展公司协商后,另行处理。

(七)本文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云阳县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九、组织保障

(一)制定付费机制。由县财政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委、属地乡镇(街道)等配合,探索递进付费模式,科学制定污水处理付费机制,进一步提升厂网一体运行维护效率。

(二)明确责权事权。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属地乡镇(街道)、县兴云集团(青江公司)等配合,从厂网建设费用、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方面明确各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费用分摊机制,配套完善奖惩制度,激发各方对厂网运行、维护、管理的主动性。

(三)强化考核评价。由县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配合,根据污水处理厂及管网运行维护管理的事权、责权等,建立一系列考核评价机制,确保特许经营权盘活出让后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标率等各类指标稳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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